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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视频联网共享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3-06 17:01:55    来源:区公安分局    发布机构:区公安分局    点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平安惠阳视频监控全覆盖工程建设,有效地实现视频联网共享,服务于政府各单位,根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54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视频联网共享平台,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图像信息进行整合联网,实现视频全区各单位共享的视频管理系统。
第三条 视频联网共享平台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视频资源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综合应用。
 
二、建设规范
第五条 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应当采用成熟稳定、安全可控的产品,主要设备和产品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证明。 
视频编码优先采用SVAC编码标准,可以使用H.264H.265编码标准。
设备与设备、设备与系统、系统与系统互联,优先使用GB/T 28181协议进行互联,采用非国标方式互联,需将方案报公安技术部门审核,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视频管理部门做联合测试。
联网传输要求,各单位建设的视频可通过互联网、互联网VPN链路,当传输带宽不足时必须采用视频专线。
重点场所和公共区域的视频有效存储时间须不少于90日,非重点场所的视频有效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城市、乡镇、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联网标准的视频系统。
政府在公共区域所建视频监控系统属于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网络、管廊管道等运营单位应当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管理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产品及视频监控系统,不得妨碍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联网标准的视频监控产品或视频监控系统:
(一)武器、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武器及其前体、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场所;
(二)党政机关、重点科研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印制、存储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和金银珠宝、玉石等营业场所; 
(五)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和供水、供气、供电、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以及大型能源动力设施;
(六)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防洪排涝区域等水利设施;
(七)教育和医疗机构,歌舞、游艺、演艺、影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等公共娱乐和休闲服务场所,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
(八)重要物资仓库,机动车维修、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场所; 
(九)公共服务场所、司法和公安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馆、出租屋和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技防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所列单位和场所、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纳入重点单位管理。
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第九条 公安机关是视频联网共享平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视频联网共享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视频系统对各联网单位进行共享。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视频联网共享建设工作。
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视频联网共享建设工作。
第十条 凡财政出资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包括依附现有建筑物及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重点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设计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 
     
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连同招投标文件、合同、设备和产品质量证明(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安全认证证书、自愿性安全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施工图纸5类文档报公安机关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视频联网接入
第十一条 凡财政出资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公安机关要求联网接入到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的,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对接。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技术指导已建视频的单位接入到联网平台,各单位须积极配合。
对于应建而未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单位,应按第六条、第八条建设视频。


四、视频联网共享

第十三条 视频联网共享平台完成联网接入后,各视频接入单位可在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信通部门申请平台共享权限,根据共享权限查看平台视频。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与区公安分局签订《视频共享平台联网使用协议》,并需遵守如下要求:
(一)制度要求
使用单位需建立视频联网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二)场所要求
在调取视频的场所,使用单位须自行安装视频监控,所安装的视频监控可清晰看到操作视频的人,并需保证图像信息存储三个月以上。
(三)联网要求
使用单位可使用PC机直接使用共享平台资源,也可以将已建的平台对接到共享平台上。
使用单位在联网前,需将网络结构、设备安装位置、PC端责任人、责任领导向公安机关申报。在使用过程中有变更,需要重新申报。
视频联网共享平台通过内部网络互联共享,必须专机专用,接公安视频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到互联网。
获得共享权限的单位不可将视频网连接至其它网络,不得在计算机上采用双网卡形式联接视频网,若造成公安视频外泄,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使用要求
使用单位不得向本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提供视频和联网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料
使用单位仅可用于所申报的工作范围内,不得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
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对视频联网共享平台进行摄影、摄像,若造成内部视频外泄或其他后果,将追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宣传要求
获得共享权限的单位在工作宣传中,如需用到视频联网共享平台的视频,需与区公安分局宣传部门进行沟通,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联动要求
使用单位在视频中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日志要求
使用单位需建立使用日志,严格管理,使用共享平台视频时需要登记日志,由责任人进行保管登记,对使用人及使用事由进行登记并建册。
使用单位对专有信息的录制(下载)、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使用单位采用系统方式对接的,需要将日志与公安机关的系统对接。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联网共享管理,由区公安分局技防部门牵头,加强视频联网共享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及
时发现技防隐患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的情况;
(二)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的方案审核、检验、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视频监控系统或平台的运行和采获信息的保存情况;
(五)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落实视频联网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
(六)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惠阳区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本项规定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技防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惠阳区公安分局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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