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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4-24 16:29:43    来源:区公安分局    发布机构:区公安分局    点击次数:-
为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宜居生活环境,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公安分局草拟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388326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gazadd@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北57号惠阳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邮编51621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征求意见稿)
                                           
惠阳区公安分局
                                           2018424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宜居生活环境,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惠阳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即淡水、秋长、三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沙田、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镇管辖范围内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惠阳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全国性、地区性重大庆祝、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惠阳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惠阳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五、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作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举报非法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举报非法销售、储存)。
九、本通告自201911日起执行。原《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淡水秋长街道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炸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42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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