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踊跃举报和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打击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打赢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央、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了《惠阳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与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7月21日前提出。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qshce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阳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大院主楼130),邮编:516211,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惠阳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阳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惠阳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踊跃举报和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打击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打赢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阳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除恶办)及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属于黑恶势力范畴的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属于黑恶势力范畴的违法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特别是港澳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黑恶势力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四)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五)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八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同案犯检举的;
(六)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七)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根据举报案件的重大程度、案值标的和提供线索、协助查处工作的程度,按照六个等级标准给予举报人金额奖励。
一级: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集团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0元。
二级: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团伙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三级: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审判定罪的集团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四级: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势力审判定罪的团伙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五级: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黑恶违法行为予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级:对于在逃的黑恶势力人员,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0元;抓获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0元;抓获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抓获其他犯罪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完全符合、高度符合、基本符合三个等级,分别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100%、75%、50%进行发放。
完全符合: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高度符合: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基本符合:提供违法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条 案件调查受理部门应当自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我区扫黑除恶办申报。区扫黑除恶办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黑恶势力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扫黑除恶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局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公开披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前主动与区扫黑除恶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严禁借举报之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惠阳区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惠阳区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 审批表 编号(扫黑除恶2018 号) |
案件类别 | | 申报时间 | |
举报内容 (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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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结果(简要结果,详细材料附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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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公章): |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单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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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公章): | 年 月 日 |
区扫黑除恶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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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公章):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案件承办单位、区扫黑除恶办各一份。 |
填 表 说 明
(一)表格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目。表格必须一式三份层层上报。
(二)表格的编号由区扫黑除恶办填写。
(三)案件类别、申报时间、举报内容、案件查处结果、案件承办单位意见均由具体办案单位填写。
1、“案件类别”对应以下十类字母序号填写:A.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B.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C.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D.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E.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F.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G.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H.非法高利放贷、“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I.插手民间纠纷,充分“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J.境外黑社会特别是港澳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K.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2、“申报时间”填报实际上报时间;
3、“案件查处结果”必须详细,足以为具体奖励提供必要依据;
4、“案件承办单位意见”必须具体,明确符合奖励办法的项目和奖励金额。
附:关于《惠阳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