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吉他荔枝文化与吉他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扩大惠阳“吉他荔枝+”文化与产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推进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吉他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起草了《惠州市惠阳区吉他荔枝文化与吉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对该《管理办法》有意见与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8月27日前提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hy3823171@163.com ;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阳区金惠大道7号图书馆4楼惠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邮编:516211,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吉他荔枝文化与吉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魏国豪,联系电话:3823171,传真号码:3823177)
惠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7月26号
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吉他荔枝文化与吉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吉他荔枝文化与吉他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扩大惠阳“吉他荔枝+”文化与产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推进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吉他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追踪检查、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吉他荔枝文化与吉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工作,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区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等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适用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 万元作为惠阳区吉他荔枝文化与吉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促进我区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吉他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专项用于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产业的宣传推广、培训教育、 品牌培育、 产品研发、展览展销以及吉他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产业的宣传推广支出;
(二)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产业的培训教育支出;
(三)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产业的品牌培育支出;
(四)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产业的产品研发支出;
(五)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产业的展览展销支出;
(六)吉他产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遵循项目管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由有关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级申请上报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区文广新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请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审核,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将急需解决的项目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经营或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吉他产业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5、守信经营,无违法记录。
(二)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如实填报《惠阳区吉他荔枝文化艺术与吉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第五章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级审核、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安排给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按合同的约定或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销、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采用符合政府相关财经管理规定要求的方式进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报送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区文广新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区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区文广新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视情况组织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再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重要审批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以下行为之一的,区人民政府有权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使用范围、项目内容或实施方案的;
(三)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因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项目拖延损失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六)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八)未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虚报工程用款数额的;(九)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绩效评价材料及资金使用情况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