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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惠阳区企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19 00:00:00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发布机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点击次数:-

    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区“1号工程”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拟定了《惠阳区企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8月19日前提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hb6529@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惠州市惠阳区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在线提交方式提交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2019年7月19日

 

 

              

惠阳区企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区“1号工程”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负责受理惠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或公共排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未依法按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向自然水体或公共排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自然水体或公共排水管网等排放工业废水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针对多家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举报,视为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9专线电话、来信、来访的方式,直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客观、如实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必须真实地提供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的照片、动态录像视频资料证据(举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提供检测数据)。

举报人有义务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提供的线索材料不全,且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不能获得奖励。

第六条 被举报人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生态环境部门以举报的违法事实最终立案并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行政处罚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七条 接到举报后,生态环境部门应予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因天气、交通等客观原因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导致环保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

第八条 对有效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奖金为3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处罚金额缴纳后15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10个工作日内,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被立案处罚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可以继续举报;

(三)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举报人只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金,不可再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惠阳区财政部门统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如查处的是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奖励经费由各镇办承担。

举报奖励金由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年初预算经费不足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程序提出追加经费预算申请。

第十二条 举报奖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相关经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相关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负有水污染防治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提供具体特定有效线索的;

(四)未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十六条相关经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关于公开征求《惠阳区企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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