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惠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过我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一、出台背景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均明确要求“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法律顾问将按要求从现阶段的“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逐步转变为“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法律顾问将更多参与进政府的行政管理中来。制定《工作规定》,是将中央、省、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法律顾问更大作用的要求落到实处。
2.去年以来,《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惠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相继出台,而我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管理规定。鉴于省市相关规定更多从宏观层面设计法律顾问的管理,为更好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考虑到我区实际情况及现实需要,需要制定《工作规定》进行规范。
3.截止目前,我区共有35个单位聘请法律顾问60名,在现任法律顾问聘期内处理诉讼案件约161宗,非诉案件81宗,此外,人社局、农机局等单位正准备聘请法律顾问。随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推进,以后法律顾问的队伍可能会更大。而目前各单位在法律顾问的管理方面不够细致,大多只签订一份合同,法律顾问管理流于形式化,我局对于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变动等具体情况也不够了解,不利于我区法律顾问的管理。因此,鉴于我区现实工作情况,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将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化、精细化。
三、《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部门。
明确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导镇街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明确镇街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并对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二)详细规定了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等。
根据省、市对于法律顾问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及程序、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规定了法律顾问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