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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04 15:45:43    来源:区土地储备中心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点击次数:-

 

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中心在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对2015年印发的《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 出台的背景
(一)《办法》出台过程
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中心于2016年10月13日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首次修改,2016年11月10日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作完善,2016年12月2日第三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2017年2月8日第四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16年12月13日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7年3月20日向区政府报送《关于审定实施<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请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是严格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2015年制定实施的《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障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根据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调整和规范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决定,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须对《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更好的统筹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完善我区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储备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我中心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惠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建设用地清场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6〕20号)、《惠州市惠阳区土地成本补偿标准及土地收益使用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6〕21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6〕25号)和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惠建用字〔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主要内容
本《办法》在编章结构上共九章,分为:总则、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收储的方式及补偿、土地收储的程序、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及开发利用、储备土地出库管理、资金管理、其他。
本《办法》主要内容有:
1.将土地收储工作的职能归口到区土地储备中心,对收储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在机构布局上,区政府成立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领导小组,指导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在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区土地储备工作。明确了征地中心及动迁办、区盘整办、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按各自职能开展土地征用、盘整、收购工作,完成相关工作后将土地交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管理。
2.规范土地收储方式。删除原第八条第一款“土地征收、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第三款“异地置换”。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土地收储方式分为四种方式,即收购收回、移交入库、依法收回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通过以上方式收储并完善手续的土地,纳入区土地储备库进行管理。
3.规范土地收储补偿原则标准。删除原第九条的部分内容,原第十条增加了“储备土地的补偿标准”的内容,细化了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修改后的第九条、第十条对各类型土地的补偿原则和标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4.规范土地收储的程序。对原第十一条和原第十二条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明确土地收购、土地移交和依法收回土地的具体程序。
5.规范储备土地入库管理,明确储备土地入库条件以及建立储备土地的台账、档案与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
6.明确储备土地日常管护责任,规范储备土地管护流程。储备土地采用有偿委托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所在地镇政府进行管理,管理费为每年0.5元/㎡,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支付。明确各镇政府对储备土地日常管护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制度。
7.规范储备土地出库管理,明确储备土地出库方式和储备土地出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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