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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惠州市惠阳区地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3 11:15:22    来源:区国土资源分局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点击次数:-

  日前,惠阳区人民政府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中的划拨、出让行为,出台了《惠州市惠阳区地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虽我区于2007年印发了《惠州市惠阳区地价管理办法》(惠阳府〔200727号),但基于经济发展及政策等情况的变动,该《管理办法》(惠阳府〔200727号)与新出台的政策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同时鉴于近年我区土地市场十分活跃,土地划拨、出让业务数量和复杂程度增加,该《管理办法》(惠阳府〔200727号)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土地划拨、出让行为中的价格管理工作需求。

    土地市场依靠以价格形成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来维持健康运作,因此,为了调控土地总量、利用结构,促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中的划拨、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23条。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起草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对本《办法》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类别进行了解释;

    第三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主要对土地价格管理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实行联动管理机制;

    第五条对划拨方式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费用计收方式作出规定;

    第六条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实施有偿使用、处置方式作出说明;

    第七条对土地价格评估的审核作出规定;

    第八条对划拨土地补出让手续的补交地价标准作出了规定;

    第九条明确以通过区土地联审小组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价格作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网上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格,以成交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十二条对未满期限的非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处置方法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对依法改变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的用途的年限及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作出了说明;

    第十四条对依法改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容积率的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作出了说明;

    第十五条对依法同时改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和容积率的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作出了说明;

    第十六条对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

    第十七条明确仍在出让期限内的工业用地只增加容积率时,增收地价款的问题;

    第十八条对同一宗土地涉及两种或以上需要补交地价款情况的,作出了分别计价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综合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改变综合用地使用条件的地价款计收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了已划拨、出让的土地因依法调整为公共用途而造成无法按原条件开发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三旧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涉及的地价款按上级规定、政策执行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的解释主体进行了说明;

    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的实施期限进行了说明。

 

附:惠州市惠阳区地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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