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 (2017年版)》的解读
现就《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2017年版)》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合理地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行政执法的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行政执法检查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应要求,我局于2013年底制订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今年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主要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修改,2013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渐已不适应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法规变化。为此,我局重新组织起草了《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2017年版)》,从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监督规则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则。
二、《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根据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的《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规定》内容包括: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保障监督、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规定》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违法所得、危害程度等九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将行政处罚分为“从轻”、“一般”、“较重”、“从重”、“顶格”五个处罚档次,分别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经查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应当免于处罚的,设置了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例如,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以及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无认知能力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建立监督保障机制,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来源: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9-26
附件: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2017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