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背景和总体框架
(一)起草背景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较大幅度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救助力度;2012年11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进一步完善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定确认和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救助规定,对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近几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也进一步加大了相关人员的权益保障力度。此外,全国多数省、市都对本地见义勇为条例在此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我区重新修订《办法》提供了借鉴。
为此,重新修订《办法》,推进见义勇为工作法规化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平安惠阳建设的重要举措。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惠阳实际,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重新起草修订了本《办法》,旨在进一步鼓励、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倡善行、行义举、做奉献”的氛围,推进我区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5章22条。第一章总则,对《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相关术语进行释义,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评审机构的设立及《办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确认及申报,明确了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确定程序。第三章奖励和保障,明确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医疗救助及其费用的支付、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及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的保障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见义勇为的违法违规评审及经费、奖励金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并且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未尽事宜的参照及有效期。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和《惠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惠阳实际,修订本办法。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见义勇为行为界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因此,军人、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实施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不在见义勇为的范畴内。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队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见义勇为的主体范围,主要考虑到负有约定义务的各种治安辅助力量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的贡献,鼓励治安辅助力量队伍的士气,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作用。2、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行为人须在主观上具有利他的目的。4、行为人在客观上挺身而出并实施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为此,《办法》第五条列举了三类见义勇为行为:一是在违法犯罪分子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二是在抢险救灾及其他场合中,遇到危险,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三是协助政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起重大作用的。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准确界定,方便公众很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
(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确定程序。《办法》第六条规范了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申报确定程序。启动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确定程序的主体有三种:一是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依职权启动;二是受益者申请启动;三是见义勇为者或所在单位申请启动。其中申请人涵盖的面很广泛,使得该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
(三)对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奖励。经修订《办法》,提高了物质奖励的标准,由原来见义勇为斗争中受重伤、致残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奖励1000元至2000元,提高到现在见义勇为斗争中受重伤、致残的,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奖励2000元至5000元,目的是体现区委、区政府对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关爱,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四)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用篇幅规定了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权益保护工作,对负伤、致残、牺牲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从救治、救助、抚恤、评残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各自职责。同时,明确了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各项补偿,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长效优抚保障机制的职责。《办法》还规定了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因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方法。这些具体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内容一致,有利于切实有效全面保护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合法权益。
(五)合理制订法律责任。《办法》第四章除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规定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2017年10月17日
附:惠州市惠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