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首先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开宗明义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除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常见的公共文化设施,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也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
公共文化是所有人都有条件、有保障、能就近方便享有的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人不分老幼,地不分南北,有教无类,普遍均等,它是全体人民对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对文化创造成果的共享。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