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区于2014年12月获得广东省文化厅第一批创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格,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鼓励和扶持我区文艺团体的建设和发展,推动群众文艺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向社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文化服务,根据《关于开展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粤文公〔2014〕114号)、《惠州市惠阳区创建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规划》及《惠州市惠阳区创建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方案》(惠阳府办〔2015〕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惠阳区发起成立的、包括各类舞台表演艺术(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团体在内的文艺团体(队)。
三、哪类文艺团体可以获得扶持?
答: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即在区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常年坚持创作、排练和演出。
2、在我区群众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积极参与我区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及公益演出,并能出色完成任务;②参加国内(由市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活动,企业冠名的非常设性活动除外)外重大文艺赛事并为我区赢得荣誉;③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演艺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在区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
3、创作和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在社会上发挥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四、扶持方式包括哪些?
1、对符合本办法评审认定条件的文艺团体,优先安排代表我区参与省级以上重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演出,以及在惠阳区内参加文化下乡活动和文艺巡演、汇演活动。
2、对符合本办法评审认定条件的文艺团体,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团体对作品的创作、排练和演出活动。
3、对代表我区文艺创作水平的剧(节)目,纳入重点创作演出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五、扶持标准和数量是什么?
答:每年扶持一批优秀文艺团队以及文艺团体的重点创作演出项目。每个文艺团体(演出项目)每年最多获得一次办团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优秀文化团队:20人以下团体资助1万元,20人-40人团体资助2万元,40人以上团体资助3万元。
2、优秀演出项目:举办或参加区级(区委、区政府及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重大演出,资助3万元;举办或参加市级(市委、市政府及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重大演出,资助5万元;举办或参加省级(含省委、省政府及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主办)重大演出,资助8万元;举办或参加国家级(含国家部委、文化主管部门主办)重大演出,资助10万元。
六、文艺团队以及演出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1、区直文艺团体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扶持申请;镇(街道)以下文艺团体的扶持申请,由所在镇(街道)加具意见后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团体、项目以及资助金额进行评审。
3、公示和发布。
七、扶持资金的来源是什么?
答:扶持资金来源为惠阳区公共文化建设资金,由惠阳区财政负责安排,并列入惠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年度部门预算中。
附:《惠州市惠阳区文艺社团(队)扶持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