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惠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出台了《惠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下文简称“区暂行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制定《区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区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需要。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等,这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等要求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因此,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降低决策风险,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区制定了《区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制定《区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区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该范围是参照《惠州市惠阳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阳府【2015】24号)第三条中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进行拟定的。
(二)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的相关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十三条“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规定,均明确指出为健全民主决策,要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我区在制定规定时,既参照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规定》(惠府办【2014】34号),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附:《惠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