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过我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一、出台背景
1. 出台《评估办法》是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明确指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的制度。”以上规定均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尤其是对实施一段时间后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2. 出台《评估办法》贯彻落实广东省、惠州市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目标中提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的“法”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在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常常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一起运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当中,成为日常行政和执法的依据。从实际作用上看,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化,起着补充和细化作用,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都有约束力。因此,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精细管理,特别是在容易忽视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阶段。
二、《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定义、评估主体。明确本办法中所指“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含义及哪些单位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确定“谁制定实施谁评估”的基本原则。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的评估条件、评估标准、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等。规范性文件在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就应当实施评估,评估机关在评估专业性较强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将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给受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以评估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所有的评估必须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六大标准。
(三)详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评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性文件评估阶段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评估结论形成阶段,本办法中详细规定了三个阶段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评估的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办法。
附:《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