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对此,法律明确了政府的以下几项责任: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中的职责;
(二)明确政府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责任,提出国家要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等责任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