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惠阳府办[20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到期修订为《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资助原则和范围,对资助资金的申请、评审等做了明确的说明,《办法》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技术标准是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力度不断加大,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有新的突破,现代服务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有序开展,采标工作再上新台阶,积极推进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使我区标准化水平显着提高。但是,我区标准化发展水平与产业发展还不相适应,存在社会标准化意识不强、企业的科研成果、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不多、专业标准化人才缺乏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企业转型升级的瓶颈。《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发布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惠阳区企、事业单位参与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了惠阳区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区通过近年来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工作已从过去单一的服务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逐步融入到了公共服务、现代农业等范畴,而《管理办法》运行三年来,存在政策激励力度不够,对一些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明显的技术标准科研项目资助额度偏低;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涉及面不够广,如标准化人才培训,建立标准联盟组织等工作均未列入资助范围等问题。新修订实施的《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因此修订《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650号)
2、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247号)
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惠府函〔2016〕505 号)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三五”规划>
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惠阳府办函〔2017〕53 号)
5、《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阳府办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5〕4号)
三、修订后《办法》的特点
(一)标题由“《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改为“《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目前,推行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拓展了技术标准战略的范畴,《办法》标题修改后,资助范围覆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服务业等,将更好的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二)对《管理办法》的结构调整。调整结构后的《办法》条理更清晰、内容更完整,申报和评审更能准确的一一对应。
(三)扩大了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专项资金既要资助单项标准化项目,更要突出综合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自主创新,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综合标准体系,促进综合竞争力提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修改后的《办法》扩大了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增加了科技创新、标准创新等方面内容,将标准化战略拓展的工作领域补充进来,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国际、国内高端标准化活动,成立更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TC/SC/WG),占领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修订高地,掌握标准制修订话语权,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标准化免费服务。
(四)明确专项资金相关责任追究。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由区质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全额追回以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法》中增加了廉政条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参与此项工作的法律责任追究,强调要廉洁自律,确保公平公正。
(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专项资金的组织、评审、管理等工作费用的支出,并提出了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要求。
四、《办法》主要结构和内容
本《办法》共有七章3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五、《办法》的其他说明
(一)适用对象。 凡在惠州市惠阳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我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主导制定标准和协助制定标准单位的定义。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首位为非广东省的单位则排序第二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