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解读《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2 11:16:53    来源:区公安分局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点击次数:-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涉黄隐患,严厉打击整治涉黄丑恶现象,惠阳区公安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惠阳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办法》于2018年1月3日起实施,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由于我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涉黄”问题历来就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重点。加上“涉黄”问题具有很强的顽固性和反复性,稍微放松就死灰复燃。经过近年来的严打整治,我区面上公开的“涉黄”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隐蔽性的“涉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公安机关必须发动群众积极提供、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才能对深层次、隐蔽性的“涉黄”活动进行重拳打击,在全区形成“全民扫黄”、“高压整治”的氛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201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有关按摩服务场所违法行为的举报。”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分局特制订了《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广辟线索来源,提高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效能。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有二十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行为进行了界定。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奖励适用的范围和原则。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奖励的标准。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奖励的途径、申报、核定和发放程序。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举报查处的问责、对举报人的保密以及《办法》效期等内容。

     三、对几个重要内容的说明

(一)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为以下“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招嫖的;传播、制作、贩卖淫秽色情物品的个人或企业,含印刷、发放“涉黄”宣传单张、卡片、手册和相关刊物等;组织、参与淫秽、色情表演的

(二)界定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应符合条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惠阳区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三)明确不适用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行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的举报;新闻媒体已曝光的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涉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不应奖励的举报事项。

    (四)明确奖励标准:举报上述奖励范围内的“涉黄”违法犯罪线索被查证属实的,按照“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0元;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10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明确因举报查证后,导致被举报场所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停业整顿、查封处理的,每停业整顿、查封一间场所,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五)明确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移交至相关部门。首问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明确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明确举报受理单位及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违反保密原则,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附: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惠阳区公安分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130302100030 号  粤ICP备05103164号-1  网站标识码:4413030033
由惠阳区人民政府主办  惠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办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0及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