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惠州市惠阳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于2017年12月29日业经五届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惠阳府办﹝2017﹞48号),现将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我区《工作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27号),结合我区实际编制。
二、总体框架
(一)基本结构。《工作方案》共四个部分19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内容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内容为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完善食盐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工业盐运销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第三部分是实施步骤,内容为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稳步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内容为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盐业管理政策制度、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促检查。
三、《工作方案》核心内容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盐业体制改革的核心指导思想是: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市场化改革和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相结合,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主要改革举措和目标是:
一是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盐业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区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区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安、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强工业盐运销管理,加强科学补碘,保障用盐安全。
二是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9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其他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依照国家新的规范条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食盐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生产企业可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实现产销一体。改革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不再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四是完善食盐价格监管机制。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区价格管理部门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五是加强应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六是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国发〔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2017年底前实现政企分开。区盐务分局要逐步将全区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将各项工作移交到位;移交之前,继续承担全区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
附:《惠州市惠阳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