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经惠阳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阳府办﹝2018﹞17号,以下简称《评审意见》)。该意见是对2013年7月1日发布的《惠州市惠阳区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以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13﹞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的修订。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网站政策解读栏目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110号)的要求,现就《评审意见》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于2013年7月1日发布了82号文。自82号文实施以来,我区土地评估工作日渐规范,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和广东省审计制度改革,评审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需要调整,为进一步明晰和强化各部门职责,区政府要求区财政局对82号文进行修订完善,区财政局拟定了《惠州市惠阳区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颁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评审意见》将进一步加强惠阳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土地储备中心、区盘整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评审意见》共七个方面十三条
(一)评审事项的范围
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以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范围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需再进行评审,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补偿明细、文件依据等相关材料给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核对后报区土地联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二)中介机构的选取原则和方法
中介机构选取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从广东省电子化采购平台,区中介超市中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所选中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选定中介机构后,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书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
(三)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书内容
中介机构按照专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按约定期限出具评审报告书。
评审报告书包括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评审项目概况说明,评审目的和范围,评审基准时间和评审结果有效期间,评审依据、原则、方法和程序,评审结果及其说明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四)评审报告书的审核内容和程序
1.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7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评审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责成评审机构修改,修改后重新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复查,复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评审报告书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评审报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和委托要求;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评审结果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评审内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重复;评审报告的签署机构及评审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等。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审核时发现评审报告中出现错误或明显误差的,应要求评审机构做出修正或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对评审报告不予采信的,应另行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审查工作。收到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审核意见及拟办意见,按规定选取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由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与区审计局共同确认,并在收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区财政局审查的主要内容:补偿及出让项目的合规性、补偿价格是否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有明显不相符,评审结论是否有明显错漏,必要时要求评审机构做出说明及重新审核。
区审计局审查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评审报告进行核查。
3.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审查范围
区财政局审查范围:(1)对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商住类型涉及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工业类型3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审查。(2)以评估价收回补偿的土地评估报告(涉及金额300万元及以上)。(3)征收、征用项目(补偿标准外涉及金额200万元及以上)。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审查范围: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含“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补缴地价、置换土地等)土地评估价涉及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共同审查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审计局配合给予业务指导。评审事项由区审计局事后组织抽查。
4.征求被补偿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审议。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到区财政、区审计局的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审核结论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征求被补偿单位或个人意见。被补偿单位或个人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到书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议是否采纳意见;对于书面意见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评审。
(五)评审结果的运用
被补偿单位意见、委托单位初审意见、评审报告、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意见、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审查意见等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统一收集作为区国土资源分局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出让方案的依据之一。
(六)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交备案的评审报告进行事后抽查,抽查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每年至少汇总一次专题上报区政府,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区政府。
(七)责任追究
1.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发现评审机构违规执业导致报告严重失实的,应将该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终止其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业务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评审机构监管的规定处理。
2.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职能,加大审计的监督力度,审计部门新增了对土地评估报告实施审计监督的责任内容,将审计发现问题以审计报告形式报区政府。
(二)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监察部门不再参与审议是否将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三)重新确定了区财政局审查范围,及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审查范围。
(四)根据广东省采购法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的选取原则。
(五)新政策增加文件有效期为5年的规定。
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