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基层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
财行〔2007〕179号
)、
《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办法
》文件
的精神
,
结合我区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现对该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定义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制度是指在区财政保障下,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标准,给予相应补贴的激励机制。
二、案件补贴对象
第三条
规定,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册登记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调解卷宗的,可以领取案件补贴。但
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工资的人员
不得领取案件补贴。
三、
案件分类
按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以及是否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分为口头协议类纠纷、简易性纠纷、一般性纠纷、复杂性纠纷和重大疑难性纠纷
五类
。
(一)口头协议类纠纷是指当事人经调解以口头形式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由调解员记录备案的纠纷。
(二)简易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简单,争议不大,调解难度不高,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下且当事人数量在10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一般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当事人10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四)复杂性矛盾纠纷是指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较大,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当事人10人以内,或者纠纷标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下且当事人10人以上,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五)重大疑难性纠纷是指矛盾纠纷非常复杂,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高于50000元且当事人10人以上的矛盾纠纷。
四、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照口头协议类纠纷
5
0元/件,简易性纠纷
200
元/件,一般性纠纷300元/件,复杂性纠纷
500
元/件,重大疑难性纠纷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申领调解补贴的卷宗要求
人民调解员就调解成功的案件申领补贴的,应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
〔2010〕239号
)规定的标准制作调解卷宗,以此作为申请案件补贴的依据。
六、
申领补贴的程序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案件补贴,需在区司法局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如实填报纠纷类型、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调解委员会盖章。
经司法所审核后,区司法局,
制作《惠阳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补贴发放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惠阳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补贴发放表》
,
将补贴款项按时划拨区司法局账户。
区司法局按发放表将案件补贴发放到每位人民调解员手中。
七、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对调解案卷真实性进行抽查。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补贴,并视情节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对补贴领取发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