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总体框架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新途径新办法,最大限度把群众发动起来,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充分展示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同仇敌忾、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开通网上举报平台等形式,提高举报奖励标准,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并及时核查反馈实名举报,严格落实保护措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体方案》要求,加强正面宣传,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踊跃举报问题线索,形成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和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因此,为最大限度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踊跃举报和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强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打赢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区扫黑除恶办制定了《惠阳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总体框架
《奖励办法》共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二条,包括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九条,明确了黑色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方式、举报范畴、举报条件、举报原则、不予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线索举报的认定流程、领奖方式及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线索举报受理办理单位、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工作纪律及公民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了《奖励办法》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
二、《奖励办法》的起草依据
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体方案》要求,加强正面宣传,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踊跃举报问题线索,形成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和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2018年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要求,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踊跃举报,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发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行为的界定。
1. 《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举报受理部门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方式: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2. 《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范畴: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特别是港澳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3. 《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获得黑恶势力举报奖励的条件: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 《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的原则: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领取奖金。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5. 《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同案犯检举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二)《奖励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标准及发放标准。
1. 奖励标准: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集团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0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团伙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审判定罪的集团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势力审判定罪的团伙犯罪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黑恶违法行为予以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于在逃的黑恶势力人员,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0元;抓获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0元;抓获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抓获其他犯罪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2. 发放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完全符合、高度符合、基本符合三个等级,分别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100%、75%、50%进行发放。完全符合: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高度符合: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基本符合:提供违法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认定流程及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1. 《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认定流程:案件调查受理部门应当自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我区扫黑除恶办申报。区扫黑除恶办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第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2.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范了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的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明确了黑恶势力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扫黑除恶办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局通报。
(四)法律责任界定。《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线索举报受理办理单位、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工作纪律及公民义务: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公开披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前主动与区扫黑除恶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严禁借举报之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
2018年8月22日
附:
《惠阳区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