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法律法规
及参照《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7]195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惠阳区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惠州市惠阳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一、
《办法》修订依据
《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法律法规
及参照《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7]195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惠阳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使用医疗等支出。
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
资金合理安排,有序规范,专款
专用。
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如农田水利设施、机耕路等方面均得到较好改善,因此,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大家都比较赞同和满意。
二、
《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对惠阳区基本农田保护包括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标准、补贴资金筹措、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补贴条件、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
《办法》有哪些修改点?
《办法》是在原《
惠州市惠阳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惠阳府办[2014]13号)基础上修订的,对其细节作了补充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1
、《办法》的制定有理有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是制定基本农田经济补偿的依据文件,《办法》的制定
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扩展补贴资金的使用途径和使用范围。《办法》第六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办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7号)第二条第(二)点进一步细化、扩展补贴资金的使用途径和使用范围。
3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标准有所提高。因省政府在对惠州市历年的耕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中均指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相对于自身经济发展程度来说偏低,需要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