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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惠州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5 17:25:08    来源:区国资办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点击次数:-

 

《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惠阳府办〔 2011 190 )已废止,我区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暂无法制依据。 为加强我区统收统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 我办 研究起草了《 惠州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统管经营性物业的范围,对公开招租的方式、程序、竞租人的资格、租金管理、物业维护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说明。
一、 制定 《办法》的必要性
2008年,我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统收统管。为加强对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的管理,提高经营收益,区政府于2011年出台了《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1190号),该办法 明确了公开招租的方式及程序,为经营收益最大化提供了保障。2017年,因 该办法 相关内容 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不相符,已被发文废止。目前,我区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的管理无法制依据,亟待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的出台 是为了加强区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管理行为,为区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的公开招租、租金管理、缴纳税费、维修等行为提供法制依据,能确保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公开招租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有效避免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出租人情房关系房等现象的发生,提高经营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
三、 《办法》特点
1 该《办法》细化了竞租人资格。该办法对不具备竞租资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严重违约和被区国资办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合同的,不具备竞租人资格。
2 该办法对公开招租的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公开招租 分为 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区国资办自行公开招租两种方式,按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的,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其他的物业租赁由区国资办办务会议决定公开招租方式。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的,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办理,由区国资办自行公开招租的,明确了公开招租的程序:发布招租信息公告 报名受理 缴纳竞价保证金 竞价 竞价结果确认 竞价结果公示 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间,物业的日常维护和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物业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的维护及闲置物业的维护由区国资办负责,维护经费从维护基金中列支。
4、对维修维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租赁期间,物业的日常维护和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物业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的维护及闲置物业的维护由区国资办负责,维护经费从维护基金中列支。
5、规范维修工程费用的审核。根据相关规定,维修工程费用以区财政局工程预结算结果为准 为便于物业维护,《办法》规定物业维修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报区财政局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最终维修金额以区财政局预结算审核结果为准;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物业维修工程由区国资办办务会议讨论决定。
6、提出了优先承租权。为便于对租户管理,鼓励租户积极履行合同,《办法》规定具备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缴交租金、合法经营、消防安全制度健全的租户 在合同期满公开招租时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四、 《办法》主要结构和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七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租赁管理原则,租赁期限,竞租人资格,公开招租范围、方式、程序、底价的确定、优先租赁权、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管理、税费、物业维护、管理职责。
五、 《办法》的其他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统管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管理。我区各区级部门预算单位交由区国资办管理的物业称为统管物业。各预算单位占有、使用及其他未作经营性用途或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物业(含办公用房、未房改的职工宿舍楼及附属建筑物、政府项目用房、公园、道路、河流、水库等)以外的统管物业称为统管经营性物业(以下简称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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