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需须提供的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申请离婚登记,除需提供第2项、第3、 第4项规定的材料外,港、澳、台居民还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需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现役军人申请协议离婚需提供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发离婚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免费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7〕74号)
六、办证时间及地点
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现场受理业务;周六上午9:00-11:00以及“元旦”、“五一”、“十一”当日受理在 “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http://210.76.66.108/hyyy/)预约成功的业务。
人工咨询电话:0752-3359380
语音服务电话:0752-3355113
地 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A栋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