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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7-10-19 11:12:26    来源:惠阳区民政局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点击次数:-

一、 婚姻登记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二、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一)3张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二)以下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四、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免费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7〕74号)

 六、业务受理时间及地点

 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现场受理业务;周六上午9:00-11:00以及“元旦”、“五一”、“十一”当日受理在 “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http://210.76.66.108/hyyy/)预约成功的业务。

 人工咨询电话:0752-3359380  

     语音服务电话:0752-3355113

 地  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A栋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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