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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5 15:44:21    来源: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2012]294号)精神,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及条件
1、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下同)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含生育,下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二)岗位补贴对象及条件
1、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含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下同)的女性40周岁以上和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等城乡居民群体;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本市生源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人员和我市户籍的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三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已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本市生源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人员和我市户籍的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三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原已享受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满3年的企业和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65.53元/人·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132.1元/人·月,医疗保险补贴96.44元/人·月、失业保险补贴26.42元/人·月、工伤保险补贴10.57元/人·月),岗位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
三、申请程序
(一)办理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核定
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在首次申领社保、岗位补贴前,须提交如下资料到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办理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核定。
1、填写《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表》;
2、填写《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册》(无须员工签名);
3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的凭证;
4、入职登记表;
5、劳动合同;
6、企业工资表;
7、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票和税务(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
8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9、就业备案登记表及员工花名册。
申请材料完备的,由人社所派员到企业核定,企业当年新招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册》中现场签名确认,并将企业拟申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相关情况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拍照留存公示相片)。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所在《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表》、《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册》中提出核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申请资料:
1、填写《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岗位补贴审批表》或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岗位补贴审批表》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岗位补贴花名册》或《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岗位补贴花名册》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件,以下简称《花名册》);
2、经人社所核定盖章的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表》、《企业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无须提交)及公示的证明相片;
3、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的凭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
4、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
5、享受补贴人员的入职登记表;
6、享受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
7、就业备案登记表及员工名册;
 8、企业工资表;
9、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票和税务(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
10、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每年首次申请时提交);
11、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复印件。
以上第2至7项材料查原件并在首次申请时交复印件各一份,第8、9项材料查原件并在每季度申请时交复印件各一份。
审批方式:
申请企业将申请资料交人社所进行初审,人社所初审完毕后将所有申请资料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进行审批。区人社局将申请企业及申请情况在部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批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至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按季度将补贴款项拨到申请企业的银行帐户。
四、申领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企业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至最后一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人社所进行初审(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本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不补)。
五、其他
(一)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区政府直属单位主办的企业,中央和省驻惠阳并在区人社局办理用工备案的企业,其他在惠阳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在区人社局办理用工备案的企业。
(二)惠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社保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劳社[2003]55号)同时废止。
(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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