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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5 15:45:21    来源: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惠州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2012]297号)精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登记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高校应届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其领取临时生活补贴资格。
本办法中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一年内的人员(含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
二、补贴标准
高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1、《惠阳区高校应届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
4、享受低保待遇的凭证(低保家庭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
以上第34项材料只需在首次申请时提交(查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身份证复印件交四份。
5、申请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二)审批办法
申请人每个月将申请材料送村(居)委会、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后,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本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不补),经审批后送区财政局核定拨款。
四、其它
(一)本办法中的申请人是指属本市生源并按规定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的有关人员。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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