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和自主创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2012]295号)精神,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医疗(含综合医疗和补充医疗,下同)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含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的女性40周岁以上和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等城乡居民群体;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惠州市生源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和本市户籍的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三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原已享受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满3年的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灵活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形式包括:
(一)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经营小摊档,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75.03元/人﹒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118.89元/人﹒月、医疗保险补贴56.14元/人﹒月)。
四、申请程序
(一)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登记
符合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无须进行灵活就业备案登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最后一日前,应填写《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户口本(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发票(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分别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登记。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登记时应先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或村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核定意见,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的证明送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区人社局核定。经区人社局核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可申领该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
申请资料:
1、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经区人社局核定盖章的《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备案登记表》(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无须提交);
3、社会保险费缴费发票(交原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首次申请时提交身份证(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6、首次申请时提交户口本(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7、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均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8、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毕业证(均查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9、首次申请时提交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审批方式:
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分别送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及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后,交由区人社局审批。区人社局将申请人及申请情况在部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批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至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按季度将补贴款项拨至申请人的银行帐户。
五、申请时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申请人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至最后一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本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不补)。
六、其它
(一)本办法中的申请人是指按规定在区人社局办理失业登记和在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