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和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印发〈惠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2012]298号)精神,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三人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含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的女性40周岁以上和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等城乡居民群体;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本市生源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和我市户籍的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三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资料
1、填写《惠阳区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批表》或《惠阳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批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的凭证,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
4、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票和税务(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
5、企业工资发放表和在职员工劳动合同;
6、申请人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以上第2至5项材料查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二)审批方式
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分别送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及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后,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审批。区人社局进行实地核查后,将申请人及申请情况在部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批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审批后,将资助资金拨至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将资助款项拨至申请人银行帐户。
四、其它
(一)本办法中的申请人是指按规定在区人社局办理失业登记、在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参加社会保险及开办的企业在惠阳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惠阳区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批表》.xls;
2、《惠阳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批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