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自主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的下列人员: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法定代表人,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从事种养殖业的人员,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如在经营中出现自筹资金不足,并可提供抵押物抵押或信用担保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现刘昕同志(就业创业证号码:510403196707063514,开办企业:惠州市铭昕德实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初步审查,拟同意其申请。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1日,共3个工作日)。如对申请对象的有关情况有异议,请与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371115)。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