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市监撤决字(2018)1号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刘亚南服装店等714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明,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永湖刘亚南服装店等714户个体工商户,未经法定程序核准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本局决定依照该规定作以下行政处理:撤销惠州市惠阳区永湖刘亚南服装店等714户个体工商户登记(详见附件)。
现通过公告送达本撤销决定,本撤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撤销登记名单 (714户).xls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