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三绅宏基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该院于2018年6月8日、12月24日分别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粤1303执23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电话通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丽雅前来办理变更登记,但你公司接到电话后,并没有前来办理变更登记。2019年1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到你公司住所地送达书面(惠阳)登记内字(2019)第1号《通知书》,但未能找到你公司。2019年1月4日,我局再次以国内邮寄挂号形式向你公司送达《通知书》,通知你公司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粤1303执23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到本局办理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事宜。但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你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拒收信函)并没有到我局办理撤销变更登记。为此,我局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粤1303执23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理:撤销你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被许可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柯生 联系电话:0752-3779811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