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惠州市三绅宏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3050686709W,法定代表人:温丽雅,住所/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惠阳经济开发区惠南大道象岭北路一号。
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该院于2018年6月8日、12月24日分别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粤1303执23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电话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温丽雅前来办理变更登记,但当事人接到电话后,并没有前来办理变更登记。2019年1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送达书面(惠阳)登记内字(2019)第1号《通知书》,但未找到当事人。2019年1月4日,我局再次以国内邮寄挂号形式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粤1303执23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到本局办理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事宜。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19年1月8日拒收信函)并没有到我局办理撤销变更登记。为此,我局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粤1303执23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的变更登记。
现通过公告送达本撤销决定,本撤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