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已逾期末到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续期手续
的
机动车维修业户
(详见清单)
,我局对
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pdf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