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减轻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惠府〔2013〕158号)等有关标准,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进行细化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一、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细化划分方案将全区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适养区。各区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生态严格控制区;区和各镇(街道)中心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及上述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西枝江沿江两岸向外各1公里范围内,西枝江支流大沥河流经惠阳辖区沿江两岸1公里范围内;淡水河流经惠阳辖区集雨范围内;潼湖水系集雨范围内;大型水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含应急、备用)的中小型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干道两侧向外各500米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限养区范围:禁养区边界外1公里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三、禁养区的具体清理工作,由各镇及相关部门按照《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惠阳府办〔2019〕7号)第二章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职责分工遵照执行。
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