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190058号提案的答复
市卫生健康局:
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全面二孩政策下惠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区为会办单位,意见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开展我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根据我区历年《全国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统计数据显示,我区约有5万名0-6岁常住儿童,其中0-3岁常住儿童3万人,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趋于扩大,各类型的0-3岁婴幼儿的保教服务机构层出不穷,为加强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018年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关于开展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惠阳卫计〔2018〕235号)、《关于开展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惠阳教通﹝2018﹞335号),对辖区内2010年以后所有已注册未经过卫生评价的托幼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工作。截止至2019年6月全区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托幼机构124间,已通过卫生保健评价102间,尚未通过卫生评价13间,尚未申请卫生评价机构9间。
(二)加强我区托幼机构保健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卫生保健工作能力。为了强化我区托幼机构保健管理人员对辖区托幼机构的规范化管理,2019年,我区拟举办2期托幼机构保健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岗前培训班已于4月完成,从而有效提升我区卫生保健工作能力。
(三)严格执行配套教育设施配建审核标准。目前,我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执行配套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配建审核标准,要求住宅项目按照《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及相关技术规定配建,同时明确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等相关要求。
二、存在问题
(一)根据我国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3-6岁儿童已经纳入相对完善的学前教育体系,而面向0-3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则严重滞后,是“幼有所育”的发展重点。目前我区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不够高,部分0-3岁的保教服务机构设施条件较差,卫生保健人员未接受相关培训,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健康证,存在安全、卫生等隐患,甚至个别0-3岁保教服务机构未纳入相关部门备案,无法进行卫生保健评价管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堪忧。
(二)儿童入园(所)及在园检查检查工作未落实,由于承担儿童入园(所)及在园儿童体检工作的机构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认识不足,缺乏系统培训,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0-3岁托幼儿童的健康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健康风险。
(三)我区暂未安排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经费。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统筹发展,明确各级部门在0-3岁婴幼儿托育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落实监管责任。
(二)研究制定我区《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及《惠阳区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方案》,通过加强卫生监管部门之间协作,各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定期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三)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要求,区财政部门做好推进全面二孩政策惠州市0-3岁婴幼托育服务发展的资金保障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20年)》《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下,推进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建设,严格落实控规对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的规划。
专此答复。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