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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900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16 11:29:16    来源: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区府督查办    点击次数:-

 

 

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20190058号提案的答复
 
卫生健康
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全面二孩政策下惠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区为会办单位,意见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开展我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根据我区历年《全国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统计数据显示,我区约有5万名0-6岁常住儿童,其中0-3岁常住儿童3万人,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趋于扩大,各类型的0-3岁婴幼儿的保教服务机构层出不穷,为加强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018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关于开展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惠阳卫计〔2018235号)、《关于开展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惠阳教通﹝2018335号)对辖区内2010年以后所有已注册未经过卫生评价的托幼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工作截止至20196月全区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托幼机构124间,已通过卫生保健评价102间,尚未通过卫生评价13间,尚未申请卫生评价机构9间。
(二)加强我区托幼机构保健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卫生保健工作能力。为了强化我区托幼机构保健管理人员对辖区托幼机构的规范化管理,2019年,我区拟举办2期托幼机构保健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岗前培训班已于4月完成从而有效提升我区卫生保健工作能力。
(三)严格执行配套教育设施配建审核标准。目前,我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执行配套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配建审核标准,要求住宅项目按照《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及相关技术规定配建,同时明确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等相关要求。
二、存在问题
(一)根据我国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3-6岁儿童已经纳入相对完善的学前教育体系,面向0-3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严重滞后,是幼有所育的发展重点。目前我区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不够高,部分0-3岁的保教服务机构设施条件较差,卫生保健人员未接受相关培训,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健康证,存在安全、卫生等隐患甚至个别0-3岁保教服务机构未纳入相关部门备案,无法进行卫生保健评价管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堪忧。
(二)儿童入园(所)及在园检查检查工作未落实,由于承担儿童入园(所)及在园儿童体检工作的机构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认识不足,缺乏系统培训,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0-3岁托幼儿童的健康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健康风险。
(三)我区暂未安排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经费。
、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统筹发展,明确各级部门在0-3岁婴幼儿托育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落实监管责任
(二)研究制定我区《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及《惠阳区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方案》,通过加强卫生监管部门之间协作,各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定期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我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三)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要求,区财政部门做好推进全面二孩政策惠州市0-3岁婴幼托育服务发展的资金保障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20年)》《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下,推进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建设,严格落实控规对教育设施(含幼儿园、托儿所)的规划。
专此答复。
 
 
                        
                        20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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