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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阳区春节期间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7 10:07:5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安委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现将《惠阳区春节期间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安委办反映(联系电话:3371919)。

附件:惠阳区春节期间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

                        

2014年1月14

     

 抄送:市安委办、魏荣君常务副区长、黄树文常委、庄惠达副区长、钟东海副区长、冯德波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

 

 

惠阳区春节期间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

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梅州兴宁市“1 2·2 6”民宅私藏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粤安办明电[2013) 56号)要求,及时、有效、严厉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惠阳区安委办决定从2014年1月10日至2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为确保联合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人民欢度新春佳节营造良好、祥和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 116号)和省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菅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促进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烟花爆竹执法联合行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为推动“加快转型升级、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职责分工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把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一)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大型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违法行为,杜绝省内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流入我市场。对非法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监督,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非法行为。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源头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码头、搭乘车辆、船舶的违法行为。

(五)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我的烟花爆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及时通报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行为情况。

(六)邮政部门负责查禁非法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邮寄快递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七)旅游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

(八)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占道流动摆卖烟花爆竹行为。

(九)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区各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的公共场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四、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一)时间安排: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2月20日。

(二)主要内容:

    1.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2.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4.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5.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6.打击非法邮寄快递烟花爆竹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梅州兴宁市“12·26’’民宅私藏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作为春节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密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依法履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成立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政府分管领导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逐级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区公安、安监、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侦破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突出重点,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扩大成果。行动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自组成督导组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从严打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委的通知、省安全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网络销售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粤安监〔2013〕6号)和省安委办提出的具体要求,在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督查检查环节上狠下功夫,确保行动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检查力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开展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商店;并针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发生在农村,且规模小、隐蔽性强、事故易发的特点,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单位、人员开展排查,对公共场所、中小学校舍各类果园、养猪场、闲置民房、出租房、厂房及仓库等重点区域或部位进行地毯式检查。二是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经营摊位,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发现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追查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通过追根溯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链条。对有证照批发零售网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一律取消经营资格,依法从严处理。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对相关人员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三是建章立制,规范经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有关部门要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为契机,督促、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做到依法监督、规范有序、管理到位。

(四)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行动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在行动中查处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执法合力,对在行动中查处的重要案件和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新闻媒体要配合各级政府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危险性、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报道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工作动态、进展。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各区直有关部门于20142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报区安委办。

(联系人:杨俊茂,联系电话:3371919,传真:3371186,电子邮箱:30390258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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