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2014〕1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粤府〔2013〕11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惠府〔2013〕6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惠府〔2013〕155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区全面启动经济普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为我区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四、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五、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手持数据采集终端设备(PDA)执行普查登记公务。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登记、普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全区各地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经济普查中如有虚假行为,请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52—3768769,传真:0752—3769113,电子邮箱:hypc@hzsin.gov.cn。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