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2008〕87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制定和实施《规定》,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规定》的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镇(含街道办、经济开发区,下同)、各有关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规定》,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规定》夯实基础
各镇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挂图、宣传手册及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别和联系,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的良好氛围。要举办培训班,使镇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
三、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配套工作
(一)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坚持遵循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要注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明确资产的所有权,避免出现平调、合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现象。
(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负债,明晰产权归属,对呆坏账进行清理、核销,确保证明书所填列的经济数据准确、真实。
(三)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章程和示范样本由区拟定供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各镇和有关单位要把好章程的审核关,做好备案工作。
(四)做好成员界定工作。要按照“依照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实施细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界定工作。
(五)理顺集体资产财务登记和经济合同签订关系。对于过去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把集体资产与财务收支记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名下,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要逐步加以理顺。
(六)实行股份制改革。对于已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的经联社、经济社,可利用这一有利时机进行股份制改革。
四、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各镇和有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中心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层级负责制,派出工作组,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人力、物力、财力“三到位”。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集体经济△ 规定 意见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