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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2-02 00:00:0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惠阳府办〔2009〕12号
 

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农村饮水安全
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业经三届4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水利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饮水安全
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十一五”期内要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使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加快解决我区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镇(含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村。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饮水水源污染、水量减少、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属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范围,其恢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区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项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以国家各级财政资金建设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目标。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镇、有关部门、村职责:
(一)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立项、工程招投标、签定工程合同和组织工程实施。
(二)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并成册上报,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三)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水利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区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等。
(六)区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域占地和工程建设占地、用地等问题。
(八)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否按照“六项制度”要求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
(九)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十)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用地协调及青苗补偿、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工程后续管理维护、自来水供水水压保障、任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等。
(十一)各实施村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用地调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协调施工单位施工。
各镇、有关部门、村要做到任务落实到人,对影响工程进度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为加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管理力度,各镇水利管理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抓好本辖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发挥效益。
 
第三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凡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国家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二)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每人每天55升为安全,达到每人每天35升为基本安全。
(三)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四)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要保证70-100天不下雨有水饮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先由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向区水利局上报建设计划,再由区水利局与相关部门根据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轻重缓急、效果明显、镇供水向周边辐射、整村推进”的原则选定后上报市水利局。
技施设计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咨询意见完成设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分别上报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逐个进行设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由区水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断创新、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上报和批复,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实行以下分级管理:
(一)日供水量为1000立方米/日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区级审批后上报市级备案。
(二)日供水量为1000立方米/日~3000立方米/日的单项工程上报市级审批。
(三)日供水量为3000立方米/日以上的单项工程由市级转报省级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应结合我区各地实际,按照“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宜蓄则蓄”的原则,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多方比较,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之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更改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报批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区、镇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实施,由区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配套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将用于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条   区政府在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对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投入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办理取水许可。区水利局要根据《广东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费用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它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不包括征地费用和青苗补偿。征地费用和青苗补偿由各实施镇、村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要在区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期间,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实行报帐制度,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帐目,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款支付中,严禁现金支付,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类型、解决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供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水费征收方式等内容。主要建设内容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推广以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和供水到自然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顾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对现有水利工程利用已建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进行节水改造的,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并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实施镇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巡回监理)和项目合同制。对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区水利局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和水处理设备等,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自行采购,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土建工程施工要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土建工程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要实行质量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重要隐蔽工程、各工序等进行签证及施工质量认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原则上标示牌内容应含:项目名称(与下达文件一致)、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国家投入、区级配套、群众集资投劳总数)、建设规模(水窖、容积/个数,电提泵房面积、降压站规格、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自流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工程效益、开(完)工日期、设计单位预算、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巡回监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差、价差,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经业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按进度报账。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负责对本区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发改、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单位和受益农户代表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建设单位自检,区、市、省级验收四个层次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部门协作、由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群众集资、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等。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符合总体规划,按年度计划实施,按村建卡,实际解决人数与建卡、规划数,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报道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施工,土建工程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材料及中间产品符合要求,砂浆饱满,外形美观流畅,环境卫生,管道、机电设备安装规范等。
(四)资金投入: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
(五)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建卡和装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情况,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级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自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完善,并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区级验收:建设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建卡汇总完成后,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区级验收工作。属集中式供水工程逐次进行验收,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逐村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户意见后(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要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指导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进行重新验收。区级验收完成后,由验收小组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提交有关材料申报市级验收。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区水利局拟定整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完善。
第四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各镇要与有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制定相应的管护办法,在保护区和管护区设立公示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的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以涵养水源、增强水源供水的可靠性。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污染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修建养殖场、厕所、垃圾场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三)制定水质取样化验检测制度,采用季检制对水源水质进行取样化验检测,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四)禁止在工程管护区内进行开山取石、采砂、荒山开垦、陡坡种植等危及和影响供水工程建筑物安全的活动,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八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增强农民群众保护、爱护供水工程意识。对蓄意破坏设施的行为,情节轻的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结合实际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补充条款。
 
 
 
 
 
 
 
 
 
 
 
 
 
 
 
 
 
 
 
 
主题词:水利   工程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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