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2009〕42号
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货币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淡水、秋长街道办事处,沙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民政局、公安分局:
《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房产局反映。
二○○九年三月三日
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细则》(惠阳府办〔2008〕272号)规定,为做好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增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调整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和先租后补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8年底前,我区对城区(淡水、秋长、沙田、惠阳经济开发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区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四、对象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区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我区工作或居住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元;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住房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两处及以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具体分下列几种情况保障:
(一)对城区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给予租金核减。
六、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房屋平均租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测算。
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无房低保家庭每户每月补贴为20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160元。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惠阳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到所在单位调查情况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了解审查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居住地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在申请人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确认。
(三)复核。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实地核实,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点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区房产局。
(四)审批。区房产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产局将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备案。
(五)备案。区房产局对上报的申请家庭,在惠州市惠阳区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由区房产局发放《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经公示,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书面通知。
(六)补贴发放。申请家庭凭《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签定租赁合同后报房产局备案,由区房产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区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区直相关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工作机制和人员,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指标任务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保障对象退出机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严格复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等措施,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当年区政府下达的保障计划确定资金需求,由区财政按比例筹集,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入预算。
(四)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区房产局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惠阳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三)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提供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采取对外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或低保证;
(四)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验原件收复印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签名,社区主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送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经审查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核。镇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时,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由相关单位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婚姻、收入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审核人、复核人签名,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区房产局审批。
(三)审批。区房产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单位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保障对象,由区房产局统一汇总核准填写《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备案发证。经审核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
1.对已租房的保障对象,备案核发《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同时,凭《房屋租赁合同》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2.对未租房的保障对象,核发《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申请人凭《惠州市惠阳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区房产局审核登记,区房产局核准备案后,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3.住房困难户货币补贴,根据家庭现居住房屋的实际面积核准,由申请人提供家庭现有住房的产权证。
三、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每半年核准发放一次;
(二)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区房产局按标准向申请人家庭核拨补贴资金;
(四)区房产局每半年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帐户划拨补贴资金。
四、租金核减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区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二)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产权管理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五、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每半年向户口所在地镇、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区房产局统一安排复核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异动情况、住房变化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将复核工作情况报区房产局备案。
六、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
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3.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金核减: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申请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对停止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公房或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七、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户口在本区但不在本区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5.没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6.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惠州市惠阳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
4.有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