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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9 09:12:5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文广新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6

 

 

 

惠州市惠阳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区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在我区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地级以上市的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地级以上市的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我区普查机构完成。

  (二)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着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6月开始,到2016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6月至201310月。主要任务是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成立普查机构,组建、培训普查队伍,调查确定普查单位。 

  第二阶段:201310月至201510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工作。建立我区区域纳入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510月至2016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我区成立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党史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口岸办、区国资办、区统计局、区民宗局,以及区科协、区档案局、人民银行惠阳支行等有关单位。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文广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加强沟通合作。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行业内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区政府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区文广新局。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区文广新局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三)普查数据登录和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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