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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7 16:52:47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惠阳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工商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7120

        

 

 

 

 

 

惠州市惠阳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

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6487下称《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我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我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下称共享平台)以及地方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我区工商部门、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有关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

(一)信息归集部门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区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包括区各涉企管理部门(参照市、省驻惠有关单位名单确定对应信息提供部门,没有直接对应部门的,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确定对应的政府部门)。

(二)信息归集内容

 1.行政许可信息。归集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和备案信息。具体字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许可证名称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许可内容许可机关见附件2)。

2.行政许可变更信息。归集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产生的行政许可事项变动的信息,包括变更和延期信息。具体字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见附件3)。  

3.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4101日以后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字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处罚种类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处罚内容见附件4)。

4.行政处罚变更信息。归集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发生过变动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经法院判决撤销和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后予以纠正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字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决定书文号变更内容变更日期要求变更的机关名称见附件5)。  

5.抽查检查信息。归集2014101日起产生的抽查检查信息。具体字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抽查检查类型抽查检查日期抽查检查结果抽查检查机关见附件6)。

6.联合惩戒信息。归集2014101日起产生的联合惩戒信息。具体字段包括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信息(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证件号码)、限制依据限制期限自限制期限至实施限制机关见附件7)。

7.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归集2014101日起产生的且现行有效的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具体字段包括实施扶持机关扶持依据扶持内容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扶持政策开始日期扶持政策结束日期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见附件8)。

(三)信息归集方式

1.通过区级政务资源共享平台统一归集。区级相关政府部门按涉企信息归集要求,将信息统一归集至级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再推送至市共享平台。我区已建立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涉企信息归集要求,将信息统一归集至区政务资源共享平台。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人:廖伟军,电话:3802918)。   

2.通过归集协同平台归集。尚未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级政府部门,通过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网址为http://19.16.172.27,下称归集协同平台)直报数据。操作指引已放置在归集协同平台首页,请相关部门登录平台自行下载。

省工商局已根据前期收集的部门名单,为各级有关部门编制归集协同平台登录账户(详见附件9),有关部门的归集协同平台登陆账户由市工商局组织分发。对尚未编制账户或账户对应的部门名称有误的,由区工商部门收集情况后向市工商局提出新增或修改账号书面申请。

首次登录归集协同平台的初始密码与登录账户相同,请各部门登录后务必修改登录密码,确保账号使用安全。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工商局反映(联系人:张志坚,联系电话3374994)。

三、信息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按要求推送归集,由省工商局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含上述7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各有关部门对公示的涉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对涉企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实行分类管理。

四、信息应用

(一)区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双告知”工作。   

履行双告知职责,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告知工作,落实构建双告知工作机制。

1.告知申请人。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时,区工商部门要根据已公布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登记申请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经营,并由申请人作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2.告知审批部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同级告知原则,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共享至相应信息平台,告知经营项目的同级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相应信息平台获取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加强企业信用联合惩戒。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名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信用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五、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

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按要求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建设本级涉企信息归集等相关信息平台,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涉企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区各有关部门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具体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将本部门涉企信息及时、稳定、准确地推送,加快推进本部门各类网站、平台和系统的建设,确保各类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本级涉企信息归集的同时,要主动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指导,督促下属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归集工作。

   (三)区工商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跟进反馈等工作。

    经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协同做好公示系统与上级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向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交换共享数据,并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梳理确认,做好相关技术指导。

六、工作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工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区工商局承担。

    (二)加强工作考核。

     区政府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重点督办任务,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考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督查机制,实施奖优惩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保障,提高自身信息化建设工作水平。对达不到信息交换、归集要求的,要对现有软件、硬件进行升级、扩容,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扩大工作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宣传,重点突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活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认知度。

 

附件:1.有关部门名单

2.行政许可信息归集数据标准

3.行政许可变更信息归集数据标准

4.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数据标准

5.行政处罚变更信息归集数据标准

6.抽查检查信息归集数据标准

7.联合惩戒信息归集数据标准

8.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归集数据标准

9.区级部门归集协同平台登录帐户

附件1

区有关部门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区发展改革局

21

区工商局

2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2

区质监局

3

区教育局

23

区体育局

4

区科技局

24

区林业局

5

区外事侨务局

25

区海洋渔业局

6

区公安分局

26

区安监局

7

区民政局

27

区旅游局

8

区司法局

28

区城管执法分局

9

区财政局

29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0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

区金融办

11

区国土资源

31

区人防办

12

区环保局

32

区档案局

13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33

区公用事业局

14

区交通运输局

34

区房

15

区水务局

35

区国税局

16

区农业局

36

区地税局

17

区商务局

37

区气象局

18

区文广新局

38

区盐务分局

19

区卫计局

 

 

20

区审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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