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2017〕13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卫计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惠州市惠阳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卫生强市打造健康惠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发电〔2016〕54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优化本区医疗资源配置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在全区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与惠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存量调整与优质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积极稳妥实施公立医疗资源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存量调整,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大力推进社会办优质医疗机构的增量发展。
(二)发展高端与充实薄弱相结合。
紧密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实际,着力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领域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鼓励引导与依法监管相结合。
坚持公平准入、平等对待,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完善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规模发展与注重质量相结合。
重点发展具备医院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着力提高办医水平和办医质量。
三、主要举措
(一)拓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空间。
1. 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要求,我区已出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符合省、市、区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医用设备配置等不进行限制。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镇(含街道,下同)〕
2. 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区卫计、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卫计部门按照法律授权范围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人员资格准入、医疗规范标准、医疗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区市场监管、卫计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鼓励实行“一网式、一门式”政府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办法。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申请材料清单和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划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市卫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全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系统,探索建立统一网上受理平台。在省、市卫计部门的指导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按照省、市的规范标准统一申请材料清单和审批时限。(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税局)
3. 鼓励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开发特需医疗服务,与大型公立医院错位经营共同发展,优化不同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环境,促进改善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学检验实验、病理诊断、老年病、康复、肿瘤、口腔、中医、眼科、护理院等专科特色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探索建立符合惠阳特色的名医诊疗中心,汇聚省市区名医或知名医学专家,集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事服务等于一体,聚集多个诊所、门诊部、医学检验实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机构,面向市民提供专科特色和高端医疗服务的平台,入驻名医诊疗中心的诊所或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具有专科特色,以国内外名医和一技之长的医疗专家为主,并配设相应的医疗护理团队。由政府提供医疗经营场所或利用现有规划医疗卫生用地建设,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吸引优质医疗资源进驻并启动建设。(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
4. 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开办医疗机构。在城市社区乡村鼓励和支持合法的个体行医。诊所等其他基层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联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符合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予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各镇)
5. 鼓励港澳台、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港澳台服务提供者来惠设置独资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境外资本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即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的机构。(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外事侨务局)
6.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改制。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执行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和本区相关政策,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因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而发生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在支付包括职工安置等改制成本后,其余部分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继续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国资办、区金融办,各镇)
7.鼓励公私合作办医。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
(二)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人环境。
8. 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在国家、省、市卫生法律法规指引下,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创新社会办医疗机构引才平台。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高职称人才服务一定年限后,对符合条件且有岗位需求的,在核定编制限额内,可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招聘为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的在编人员。招聘和引进的人才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享受社会办医疗机构相关待遇,遵守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经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派出单位同意,可选派公立医院具有管理专长的专业卫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到非公立医院挂职业务副院长,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帮扶社会办医院发展业务。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表现突出者,可优先提拔任用。(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 完善人事档案、户籍、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按规定合理流动,简化有关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提高自身人才储备和供给能力,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人才梯队,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其机构内人员可在政府有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含按同类医疗机构相应比例配备的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户籍管理、住房保障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各镇)
11. 改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社会办医疗机构具有一定专业造诣、在本区有一定专业技术影响、属专业学科带头人者,可独立也可以依托公立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以挂靠机构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具有博士、硕士导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挂靠具有培养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开展教学工作。(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
(三)改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2. 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老年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牵头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国资办、区旅游局,各镇)
13.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全区各级各类社会办医院,无偿加入当地卫计部门的公文交换平台,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4. 实行医保同等对待。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作,拓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保险筹资渠道。加强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时结算。(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四)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5.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社会办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诱导医疗、违法医疗广告、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
16. 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区卫计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区财政、卫计、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7.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逐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卫生信息化体系整体建设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并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督查、专业质控、社会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等监管范围。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 探索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围绕社会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依托相关协会、专家等第三方力量,建立符合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的评价评审制度,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质量的持续改进,引导和培育一批管理规范、依法执业、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区卫计局)
19.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自律、维权的功能,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在建立行业评价体系、制订行业标准、维护正当权益、开展行业自律、组织教育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委托协会承担的政府指派的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相应补助。(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各镇)
20. 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配合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镇)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结合本区实际,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资格的,在学科建设周期内纳入全市医学重点学科绩效考评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及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各镇可采取综合绩效考评办法,依据考评结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镇)
(三)规范收费政策。
坚决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四)保障用地需求。
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各镇)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融资租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牵头单位:区卫计局、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
区卫计局、区发展改革局要牵头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落实情况纳入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