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惠阳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惠州市惠阳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63号)和《惠州市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施方案》(惠府函〔2017〕61号)精神,完善我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推进我区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努力建设卫生强区。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便捷、有效。
二、目标任务
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机制,解决短缺药品供应问题;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提高药品采购集中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管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坚持以省(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2.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邮政等物流服务行业参与药品配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卫计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3.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监察局,配合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4.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镇(含街道,下同)和村(含社区,下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镇、村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机制。
1.建立常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库。收集医疗机构临床短缺药品信息,根据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剂型、数量,制定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计划。根据储备计划,对药品批发企业根据规模、市场覆盖率、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遴选,在市级主管部门统筹基础上建立常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库。(牵头单位:区卫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建立常态短缺药品调用管理制度。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实行有偿调用,遇到灾情疫情或突发重大事故等需要动用常态短缺药品时,按照区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组织调用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承储企业应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应急配送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及时配送常态短缺药品。(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3.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补助机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内,考察承储企业根据储备常态短缺药品所需资金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及存储损耗等综合考虑因素,核定补偿额度,对常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进行补偿。(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
4.建立常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考核机制。对常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实行定期考核,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适应储备要求的承储企业,可取消其承储资质。(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提高镇、村的药品配送集中度。
按照省医改工作统一部署,积极推行“两票制”。提高镇、村的药品配送度,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由医疗机构各自按省要求采购,或建立医联体后,统一由医联体进行采购,提高配送集中度。
1.联合遴选。以区为单位遴选具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参与区、镇、村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配送企业确定后,由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同时向社会公布中标配送企业名单,并鼓励省、市、区级医疗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签约。(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2.统一配送。在国家和省药品招标采购政策框架下,对区、镇、村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相同的药品进行“联合遴选、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区、镇、村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相同药品,实行统一规格、同一产地,由同一家企业统一配送,以量定采、量价挂钩,降低药品采购成本,规避医药行业的廉洁风险。(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3.统一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药品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制度。村卫生站使用的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村卫生站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药物处方集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村卫生站所配备和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应做到明码标价,公开药品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四)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在药品流通环节,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覆盖生产到流通全链条的药品追溯体系;在药品使用环节,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建立从购进到患者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追溯制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
2.完善药品风险监测网络。加强药品快筛快检体系建设,优化配置资源,提升快筛快检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建立和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
3.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药品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划分,实行信用等级动态分类监管,褒奖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建立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机制,定期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发布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严重失信企业不得参与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卫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药品供应保障中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扎实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药品采购使用的主体,要认真落实药品采购使用政策,坚持医院药品采购使用遴选原则,保障临床用药需求;药品批发企业是药品配送主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落实好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责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区卫计局是药品供应保障的管理和监督主体,要切实承担好监管责任,落实药品保障供应政策。
(三)加强督导检查。
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强化问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检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