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8 08:59:2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修订的《惠州市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区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区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发生突发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应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全力配合做好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突发性小型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区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经信、公路、交通运输、水务、卫计、农业、气象、安监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应急指挥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组成应急分队。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配合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各镇做好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反馈省、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6.区水务局: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7.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8.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9.区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0.区卫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1.区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联合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2.区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3.惠阳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1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镇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中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并连接省、市、区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各镇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报告。属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分局报告(电话:3273805,传真:3381821)。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委、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区国土资源分局气象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镇政府直至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气象联合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惠州市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主要领导与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惠州市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程中,还应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地质灾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惠州市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情况。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惠州市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村委组织开展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区、镇人民政府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四) 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 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有效到位。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惠阳府办〔201212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130302100030 号  粤ICP备05103164号-1  网站标识码:4413030033
由惠阳区人民政府主办  惠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办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0及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