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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4 11:13:17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法制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4

 

 

 

 

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惠阳府办〔2016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区法制局统一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区法制局于每年12月统一组织。日常工作考核根据法律顾问室汇总的区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区司法局及所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参考。

    任期工作考核由区法制局于区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组织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2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一次扣10分;4.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参照其他项扣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40分)。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3.有违反《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情形的,一次扣10分。

    (三)遵守纪律方面(20分)。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20分;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谋取私利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项目(20分)。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2.服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0分)3个等次。

   区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日常工作考核等次。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10日前向法律顾问室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可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区司法局及所服务部门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经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报区法制局审定。

  第十条  任期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区政府法律顾问2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予以表彰。

区政府法律顾问2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1次以上(含1次)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由区法制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  区法制局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时对区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政府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所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法律顾问考核情况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室。

对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区法制局建议聘请单位与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解除合同,必要时可以要求聘请单位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法制局申请复核。区法制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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