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3 17:00:43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卫计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31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镇(含街道,下同)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镇及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确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含区在内的两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含惠州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含惠州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含区在内的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1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1个以上县(市、区),或惠州市内首次发生。

4.1周内在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事件发生地镇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

未被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级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组长由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公室协调领导和区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爱卫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阳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工作组,成员由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区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区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区卫计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3.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临时现场指挥部及职责。临时现场指挥部是领导小组委派的临时组织,事发地镇要服从临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工作。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地区急救药品与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2.对现场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3.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4.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社会公众支持。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1.区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收治伤病人员,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本级疾控机构不能做出鉴定或检测的,要及时送交上级疾控机构处理。

3.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做好饮用水、传染病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督促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落实。

(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区发展改革局: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生产资料(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等经费及时拨付。

区教育局: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区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提高公众法律素质,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品事故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应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供应。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区民政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人员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专业人员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畜牧兽医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控工作,开展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治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爱卫办: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开展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区通讯运营企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惠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阳办事处: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和疾病监测种类。建立与完善疫情分析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对鼠疫、霍乱、非典型性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2.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日常监测管理制度,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区域的监测。

3.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的地区以及易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危害及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二)预警。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利向各镇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社会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畜牧兽医机构等。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通知相应机构开展调查处置,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及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1)首次报告。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首报可先对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2)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是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的措施、经验与教训等。

五、分级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相关镇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各镇及有关部门对学校、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有效、迅速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非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该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镇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或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各镇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各镇。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各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招摇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全区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后,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四)现场处置。

1.处置原则。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现场处置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指挥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2)执行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医疗救护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参与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4)支持机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

5)其他单位。事发地镇,区卫计、公安、人社、环保、农业、通讯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3.工作程序。

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尽可能减少危害。

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经过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人员分检处。

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员主要的伤情、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其他医疗救护问题等。

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以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为原则。制作与填写伤员情况单,记录救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3)伤病人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人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根据伤病情向就近医疗机构分流。伤病人员分流原则如下:

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接受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伤病人员。

伤病人员现场救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一份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一份提交给接纳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

运送伤病人员途中需要监护的,临时现场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由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的准确可靠。

4.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工作及疫情情况,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I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抚恤和补助。各镇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惠阳府办2014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七、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 信息系统。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医疗应急救治体系。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职业中毒救治基地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区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生计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区卫生计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与培训。区政府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能够随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二) 物资保障。各镇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生计行政部门根据我区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三)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等,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区卫生计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五)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区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预案解释、修订部门。按照有关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案为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区政府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由市政府备案。区卫计局为该预案组织评估、修订、演练的牵头单位,负责预案的解释、管理、督导实施等工作。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惠阳府办〔2012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130302100030 号  粤ICP备05103164号-1  网站标识码:4413030033
由惠阳区人民政府主办  惠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办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9.0及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