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业经五届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畜牧兽医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畜禽非法养殖污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畜禽非法养殖是指未经审批的养殖场,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进行养殖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惠府﹝2010﹞110号)第一点规定执行,其他畜禽养殖按生猪比例折算(100头生猪存栏量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700只家禽)。
第三条 本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常态巡查,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失职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巡查与联合执法制度,防治非法养殖反弹,实现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 成立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区防治办),负责指导、协调、交办、检查、督办与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各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常态巡查、宣传教育、调查核实、清理拆除、建章立制等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区环保局: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查处非法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受理、处理畜禽非法养殖污染、破坏生态事件,定期开展水环境质量变化分析,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督导非法养殖场拆后消毒灭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查处非法养殖污染行为,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区国土资源分局: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对非法养殖占用的土地是否合法进行调查,对非法养殖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区农业局:负责推广、指导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使用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五)区林业局: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对非法养殖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属禁养区的)内非法养殖的巡查、清理、拆除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区水务局: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区管水库、江河堤围管理范围内养殖场的巡查、清理和拆除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养殖场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依职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法养殖执法调查,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八)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九)区法制局:负责对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文书进行法律审查,为各镇、各相关部门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导。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清理整治现场及交通秩序;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生的群体阻拦,扰乱、破坏整治工作进程,以及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对发布虚假防治负面信息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十一)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处置因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发的信访事件;为各镇、各相关部门处理相关信访问题提供指导。
第七条 各镇负责调查处理巡查发现的、举报投诉的、上级转办的、媒体曝光的等非法养殖行为,处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上级转办的按转办要求处理。每月工作情况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区防治办。
第八条 对需依法拆除的非法养殖场,各镇和区有关执法部门要做好情况调查,各执法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执法处理意见报区防治办,并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依法执行。
第九条 各镇同一地点重复出现非法养殖场、同一户人重复从事非法养殖的或经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须报区防治办,转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每月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工作情况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区防治办。
第十一条 区防治办聘请第三方对非法养殖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区分管领导。区防治办联合区政府督查办对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区防治办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受理全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情况举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对非法养殖场及场地提供者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占用耕地、林地、水库、江河堤围的违法行为,由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在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如发现有关镇、部门党员或工作人员在执法、廉政、效能等方面涉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落实《惠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专责巡查、三级联防”制度》不力,一年内出现2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非法养殖行为的;
(二)对巡查发现的、举报投诉的、上级转办的、媒体曝光的等非法养殖处理不及时、不彻底,同一地点一年内重复出现非法养殖的;
(三)对虚报、瞒报、迟报、漏报工作情况的镇、部门,经提醒、催办两次仍未改正的,将进行全区通报。通报后仍不改正的;
(四)参与非法养殖场经营管理或提供场地、水电、疫苗等的;
(五)为非法养殖场通风报信或在查处过程中虚报、瞒报,包庇、纵容非法养殖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每年的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的通知》(惠阳府办〔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