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畜牧兽医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及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区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镇和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体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和区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局、区外事侨务局、惠阳武警中队、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阳办事处及各镇等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区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区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指导、督促各镇、区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职责:负责研判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提出建议;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与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参与修订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四)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畜牧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区政府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农业部门或经农业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做好舆情监测及引导工作。
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阳办事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商场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对应急投放和供应的各类生活必需品进行有序销售。针对国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问题,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制订相关应对措施。
区公安分局:密切监控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品的运输保障工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区卫计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做好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监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谋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惠阳武警中队:当疫区或受威胁区需要武警援助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对疫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区科技局:协助相关部门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科研项目立项,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等有关的科技问题。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区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外事侨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扑灭、无害化处置和消毒灭原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 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全区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防控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二)预警。
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镇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管理部门;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区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区畜牧兽医局接报后,应当立即派出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区畜牧兽医局认定为疑似一般及以上动物疫情的,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区政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
对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区畜牧兽医局认定为疑似一般及以上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检测机构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我省和其他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2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2个以上的相邻地级以上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的,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Ⅱ型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五、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镇及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3.区畜牧兽医局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根据需要启动;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本级兽医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
4.确认突发I级、II级、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兽医局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5.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的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镇及区有关单位在区政府或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镇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区、镇。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经省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各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负责对本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2)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四)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程度的重大动物疫病,对参与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处置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II级、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在国家、省、市统一指挥下进行。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级和省级政府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请求市畜牧兽医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办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四)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五)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区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区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
6.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区、镇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小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培训和演习。
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镇畜牧兽医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巳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二)预案解释、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为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区畜牧兽医局为该预案组织评估、修订、演练的牵头单位,负责预案的解释、管理、督导实施等工作。本预案的实施效果每3年进行一次的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惠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惠阳府办〔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解读《惠州市惠阳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